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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GB13223-1996

代替GB13223-91

 
 
4.3.6 实测的SO2排放浓度,应按下式换算到α为1.4时的浓度值:
 
式中:
α‵-实测的过量空气系数;

C‵SO2-实测的SO2排放浓度,mg/m3;

CSO2-换算到α=1.4时的实测SO2排放浓度,mg/m3
4.4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4.4.1 第Ⅲ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7规定执行。

表7 第Ⅲ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锅炉额定蒸发量(1)

煤粉锅炉

 

液态排渣

固态排渣

≥1000t/h

1000

650

注: 锅炉额定蒸发量低于1000t/h的暂不要求。
4.4.2 氮氧化物浓度换算
4.4.2.1 实测的氮氧化物体积浓度按下式换算到α为1.4时的浓度值:

式中

α‵-实测的过量空气系数;

C‵NOx-实测的氮氧化物体积浓度,%或μL/L。
4.4.2.2 .本标准规定的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NO2计,按下式将体积浓度换算成质量浓度:
  μL/L NOx=2.05mg/m3 NOx
4.5 第Ⅲ时段新建火电厂厂址规定
第Ⅲ时段新建火电厂一律不得建在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在上述地区以外的火电厂,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证实不会对上述地区产生直接影响。
5   监测
5.1   烟气参照GB/T16157执行。
5.2   第Ⅲ时段新、扩、改建的火电厂,应装设烟尘连续装置;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火电厂和其他地区建有烟气脱硫设施的火电厂应装设二氧化硫连续装置;300MW以上机组应装设氮氧化物监测装置。第Ⅱ时段火电厂应逐步实现连续监测。
6   标准实施
6.1   本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排放标准。
6.3   火电厂污染物连续监测装置标准和运行规范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污染物连续监测装置经认定合格的,其监测数据为法定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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